來源:網絡
日期:2021-11-11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三、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滯留的異常海關繳款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數據修改后再次進行稽核比對;不屬于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主管稅務機關會同海關進行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二)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貨物業(yè)務一致的,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三)對于稽核比對結果為滯留的海關繳款書,可繼續(xù)參與稽核比對,納稅人不需申請數據核對。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