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
你委教外港〔1994〕249號《關于建議對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獲得者免征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的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從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暫行條例已廢止,不再執(zhí)行。
二、曾憲梓教育基金會致力于發(fā)展中國的教育事業(yè),評選教師獎具有嚴格的程序,獎金由國家教委頒發(f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fā)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