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廢止 發(fā)文日期:2005-09-21
天津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界定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房享受契稅減免政策的請示》(津財農(nóng)〔2005〕17號)收悉。經(jīng)商財政部,現(xiàn)批復如下: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zhèn)房屋拆遷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的精神,城鎮(zhèn)房屋拆遷契稅優(yōu)惠政策適用的對象,應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共有權人以及領取拆遷補償款的被拆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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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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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