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發(fā)文日期:2008-09-28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通過網(wǎng)絡銷售虛擬貨幣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8]114號)收悉?,F(xiàn)批復如下:
一、個人通過網(wǎng)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chǎn)原值為其收購網(wǎng)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
三、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chǎn)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chǎn)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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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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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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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